2020年度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1.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8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骨干文化企业(集团)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2.年度对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区级税收留成总额。
(二)项目补助
1.对辖区内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企业(集团)所申报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本区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参加文化产业大型展会活动的文化企业(机构)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每家文化企业(机构)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的大型文化产业展会活动的,参照厦门市相关标准补助。
3.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的影视、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业态,其作品在境内外出品、发行、播出实际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的产业融合项目,按照创意设计研发的实际投入给予2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立项资助的文化科技融合类项目,给予所获资助额度50%的补助,国家级不超过100万元,省级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文化资源活化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依托同安文化遗产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等方式开发的文化创意项目、产品,按其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6.对由同安区范围以外引进至同安落户的大型文化企业申报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同安区具有重大发展潜力的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赛事或者活动,施行“一项一策”或“一企一策”,具体额度由区文旅领导小组审定。
(三)以奖代补
1.对获得文化产业国际性、国家级奖项(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的文化企业(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文化产业省、市级奖项(不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的文化企业(机构),分别给予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成功申报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市级奖励20万。
3.对独立设置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机构,其地方级纳税总额首次超过2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数额给予1:1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被省级以上大型展览、会议等采用的本区文化单位原创生产的舞合艺术精品、影视精品、动漫游戏产品、地方特色文创产品等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1.区文旅办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文化产业相关规划、策划、宣传、咨询调査和课题研究等,可以纳入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单项不超过100万元。
2.对经区文旅办认定的特色文化项目或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可以按规定纳入服务外包和政府采购,并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