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2019年民营企业税后利润转增资、再投资奖励
截止时间: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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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主要申报条件
在《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有效期内取得税后利润分配、并将税后收入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
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仅指将分配所得用于增加原企业或本市其他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及用于本市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
支持方式
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申报材料及方式
(二)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三)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
(四)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将分配所得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验资报告等;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完税证明需含税目);
(六)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申请人员签署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
如无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但应提供相关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2.纳税证明材料的要求:
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员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完税证明需含税目。
3.申请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联系方式
符合条件且注册地在同安的民营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向同安区财政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民营企业的个人出资人应通过其所持股的民营企业提出扶持申请。
申报时间: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7:30
区财政局联系人电话:
业务受理:卢玲玲 7030689 政策咨询:陈荣溢7028455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新安路5号财政大楼1楼(沿街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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