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二)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三)取得及转让股权的佐证材料:验资报告及股权转让合同;
(四)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完税证明需含税目);
(五)申请奖励的民营企业个人股东还应出具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即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二、奖励计算口径: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其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予以确认,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二)股权转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财产转让所得”或“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额确认。
三、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
如无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但应提供相关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2.纳税证明材料的要求:
(1)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
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员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完税证明需含税目。
3.申请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