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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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明区总部企业认定
(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
(二)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厦门地方留成达到1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起设立(含市域外迁入)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其设立后新设立的关联企业的税收、营业收入可合并计入,设立前已设立的关联企业的税收、营业收入比认定上一年度减少部分应予扣减;2019年1月1日前已设立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现有总部企业”),所有关联企业的税收、营业收入应合并计入。
总部企业在本区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施工业务产生的税收和营业收入,予以扣除。
总部企业为国有企业(国有出资比例达到50%)的,仅其控股的商事主体的税收、营业收入可合并计入。
二、“三高”企业两税超基数奖励申报
申报对象为:“三高”企业
三、新创办小微企业税收奖励申报
申报对象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成立的民营小微企业
- 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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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明区总部企业认定
(一)办公用房补助
1.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3年内,每年按租金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每年按购房价的1%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办公用房补助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否则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的80%给予奖励。
计算两税区级留成时,总部企业设立前已设立的关联企业两税区级留成比认定上一年度减少的部分,予以扣减。
(三)拓展融资渠道奖励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用于生产投资的,按照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三高”企业两税超基数奖励申报
对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100万元的“三高”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20%;超过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
三、新创办小微企业税收奖励申报
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我市优先发展行业目录,集约节约用地的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 申报材料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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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打开电脑版“i厦门服务平台首页→领域专题→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以法人账号注册、登录。已有i厦门法人账号的,可直接登录。
一、思明区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时间: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18日
二、“三高”企业两税超基数奖励申报
申报时间: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18日
三、新创办小微企业税收奖励申报
申报时间:2021年7月7日-7月31日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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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港街道 吴少鑫 2197751 思明南路396号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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