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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成立的民营小微企业。
对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来自《厦门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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