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行业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主要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以贷款审批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支持方式
给予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行业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企业实际贷款利率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行业界定:企业属于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困难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70%以上。
联系方式
(一)贴息申报
申报主体按注册所在区(自贸委),向区(自贸委)指定部门申请,由区金融办(自贸委财金局)负责审核。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如下:
1.思明区金融办:2661531、2661533
2.湖里区财政局:5722061
3.集美区金融办:6108695
4.海沧区金融办:6056290
5.同安区工信局:7022953
6.翔安区财政局:7880137
7.自贸委财经局:2621675
(二)兑现方式和兑现时间
各区(自贸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后兑付贴息资金。
(三)经费结算
各区(自贸委)每月将补助情况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政策期满,各区(自贸委)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复核后,与市财政局按照市区财政体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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