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应于办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3、各个税种地方留成比例:企业所得税(40%)、增值税(50%)、印花税(100%)、城建税(100%)、房产税(100%)、资源税(100%)、土地使用税(100%)、土地增值税(100%)、耕地占用税(100%)。
4、申请企业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其他类同政策时,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5、享受奖励的企业,存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由受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所得,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