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面向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为企业上市提供包括上市前辅导备案、正式上市、境内外上市、融资投资、买壳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等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奖励。
主要申报条件
面向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的上市后备企业。
支持方式
1.区上市后备企业,聘请保荐机构正式签定协议,并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补助。
2.区上市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补助。
3.区上市后备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本区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奖励,同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给企业高管人员。
①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00万元;
②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400万元;
③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
④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
企业高管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化个人限售股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同额奖励。
4.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同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给企业高管人员。
5.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本区投资的,可参照享受本《意见》第三条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第2、3款。
6.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7.企业依法进入厦门地区的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场外市场挂牌后,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可另按本《意见》第三条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第2、3款申请扶持。
申报材料及方式
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企业资金申请报告2份;
2.《集美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2份;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复印件及区财政局税收归属证明2份;
4.董事会关于所报材料真实性的申明2份;
5.根据不同申请事项,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2份:
①后备企业申请“新三板”奖励,应提交企业正式挂牌证明材料(挂牌函及股份登记确认书)及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所等合同材料。
②后备企业通过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申请150万元补助资金的,应提交券商合同及厦门证监局证明材料(正本及复印件,正本核对后退还)。
③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后申请200万元补助资金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受理的证明材料(正本及复印件,正本核对后退还)等材料。
④后备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实现挂牌上市后申请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证交所同意挂牌上市等证明文件(正本及复印件,正本核对后返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50%在集美投资的鉴证报告等材料。
⑤后备企业境外间接上市并返程投资申请相关奖励的,应提交境外间接上市的有关证明、上市企业与后备企业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证明、返程投资证明等材料。
⑥后备企业境内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在上市企业注册地、税收迁入集美区前申请税收奖励的,应提交买壳、借壳上市成功的证明、企业所得税缴纳证明等材料。
⑦上市企业申请高管奖励的,应提交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高管人员缴纳个税的清单及税务部门的税收完税证明(申请当年度)。
⑧后备企业申请依法进入厦门地区或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挂牌并交易奖励的,应提交企业正式挂牌证明材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交易法律意见书、企业股权交易前后的股东名册等材料。
联系方式
1.办理时间:全年受理。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9号惠企窗口
3.业务咨询办理:集美区发改局 619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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