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材料
1.《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由上一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厦门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三十名》、《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中的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4.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第四条初创企业落地
1.基础材料;
2.公司经费(包含职员工资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研发及生产设备购置费用、电脑等办公设备购买费用、生产、办公场所的房租、装修费用)支出超过20万元的发票凭证。
(三)关于《若干政策》第五条房租减免
1.基础材料;
2.政策发布之日起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以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四)关于《若干政策》第六条鼓励引进骨干龙头企业
1.基础材料;
2.企业注册在高新区前三年内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五)关于《若干政策》第七条企业产业化发展奖励
1.基础材料;
2.主营产品收入发票,并提供清单加以说明;
3.企业主营产品收入专项审核报告原件。
(六)关于《若干政策》第八条电费补贴
1.基础材料;
2.206-1或206-2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3.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企业用电费用清单和支付发票等凭证。
(七)关于《若干政策》第九条鼓励高新区企业采购并使用由高新区先进碳材料企业所研发生产的新型应用产品
1.基础材料;
2.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发票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3.所购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
4.非关联交易承诺书。
(八)关于《若干政策》第十条鼓励企业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认定的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证明复印件;获得火炬高新区认定的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企业(免提供);
2.平台实际投资明细表(研发设备需备注用途) 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及验收报告;
4.企业专项审核报告原件。
(九)关于《若干政策》第十一条支持企业使用火炬石墨烯新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仪器使用流程单复印件;
(2)实测费用结算表复印件;
(3)发票复印件。
(十)关于《若干政策》第十二条实施顶尖人才团队优先支持计划
(1)人才申报书;(详见附件3)
(2)顶尖人才所获奖项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人才团队或项目取得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人员身份证和学历与学位证书复印件;
(5)人才或人才团队持有相应股份的证明材料;
(6)验资报告复印件(原件备验);
(7)股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验)。
(十一)关于《若干政策》第十三条鼓励企业聘用高级人才
(1)基础材料;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上一年度新来厦门人员,还应提供来厦前原所在城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3)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证明材料;
(4)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4)
(5)申报2019年以后(含2019年)人才税收奖励还需企业提供该申报年度人才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细清单(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人才需提供工资卡银行流水备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