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奖励
(一)鼓励辖区企业开展股改,并积极申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标准参照市重点后备企业筛选标准。
(二)入选“湖里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入选“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奖励补足至30万元,首次入选“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奖励补足至5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以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前一会计年度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为基数,从企业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当年起至企业上市,按其区级税收留成部分增量的50%给予企业奖励,最长不超过5个日历年。该项奖励与市、区总部和区“三高”企业增量奖励合并计算,总额不超过当年度区级税收留成部分。
三、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一)对企业通过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前所产生的上市中介辅导费用,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上市后备企业已和聘请的保荐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并且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通过验收且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提出A股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企业境内A股和境外主板上市后,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五、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归属从市域外迁至我区的,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奖励标准为:以在厦门注册登记之日的公司市值为准,100亿元以内奖励1000万元,100亿元(含)—500亿元奖励1500万元,5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分四年每年按照奖励标准25%的比例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税收留成。
六、企业在境内A股和境外主板上市后,其新募集资金投向我区实体经济的,按照其在我区新增的投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投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投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投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七、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挂牌后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进入创新层奖励补足至200万元,进入精选层奖励补足至300万元。鼓励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积极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转板上市后,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补足扶持奖励金。挂牌后新增募集资金投向我区实体经济,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企业进入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实现交易的给予自挂牌当年起三个日历年的区级税收留成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