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
(五) 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
(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网络申报时间安排(仅允许选择其中一批次申报)
1.第一批: 6月1日-6月28日;
2.第二批:7月1日-7月29日。
二、申报材料及在线申报方式
1.在线填报: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从“i厦门”(https://www.ixiamen.org.cn/)进行登录(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360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进入“i厦门”页面后,点击“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资金申报”→“项目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填写“备案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附件。
2.市高备案申请采用系统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网络申报材料的内容与纸质材料应保持一致。纸质申报材料详见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材料清单(2021年版)(
点击下载)。
3.区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
经审核,如因以下情形而未能通过的,区工信局将请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1)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存疑或研发过程记录不完善的或为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的;
(2)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
(3)企业申报的产品(服务)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并非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
(4)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5)科技人员未实际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
4. 区工信局分批次将备案通过的企业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备案通过的企业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区工信局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经核查确认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将被取消其市级高企资格;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将由市科技局为其编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编号。
备案通过的企业名单同步在市科技局官网(http://sti.xm.gov.cn)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