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根据当年度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前一年增长10%-20%、20%-30%、30%及以上分档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主要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或增加值)统计关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年底规下转规上)。工业产值以企业上报统计部门审定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当年季度产值(指每个季度内各月数据相加,下同)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以上。
(三)当年季度用电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增长。
(四)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
注:单位产值耗电量=当季用电量÷当季产值
支持方式
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根据当年度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前一年增长10%-20%、20%-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0.2元的电费奖励;对前一年全年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或规模以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含集成电路),奖励标准分别提高至0.1元、0.2元、0.3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申报材料及方式
1、用电奖励申报表( 点击下载)、供电部门出具的企业用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用电清单复印件。(以上材料须加盖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和本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注:企业如有多个季度符合的,整理材料时务必按季度分别整理成份;用电发票、用电清单复印(扫描)件务必清楚;涉及租用情况或同一电表有多个用户的还需提供用电明细说明,列明相关月份用电度数。
注意事项:
(一)制造业企业产值以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制造业企业用电量以本企业的用电增值税发票及用电清单为准,不含使用自发电电量、光伏发电电量和退补电费电量。
(三)制造业企业租用厂房的,提供租赁合同。
(四)奖励金额1000元以下的不予兑现。
联系方式
请符合条件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3月5日~3月19日前报送至海沧区工信局(区政府主楼三楼1320办公室)。联系人:海沧区工信局 罗福文 608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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