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报告(企业自拟,无固定格式);
(三)营业执照;
(四)享受政策当年度及基数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材料。
其中,纳税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银行电子缴税回单。企业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增值税:入库期为享受扶持政策自然年度内缴纳的纳税证明材料(汇总及明细,内含税目)。
企业近两年跨区迁入的,还需提供所有增值税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信息)。
企业在本市有建设、销售、出租不动产税收的,还需提供房产税明细(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2019年12月份-2021年12月份)。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