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企业2019年工业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2020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4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6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6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二)对企业2019年工业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2020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4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4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三)对企业2019年工业产值在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不含)以下,2019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2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3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3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四)对企业2019年工业产值在20亿元(含)以上,2020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2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2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五)每家企业该项奖励最高为1000万元。
(六)根据厦海政[2018]69号文,申报相关奖励及补助的企业,除第二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之外,其他条款的补助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税收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