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补助项目(第五条)
扶持措施: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担保机构及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担保合同复印件;
④被担保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担保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⑥被担保企业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加盖公章。
(二)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助项目(第七条第八条)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8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的9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5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生产线开展封装测试的产品,按首次工程批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厦门海沧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申请表(包括MPW、工程批);
②申请补贴资金明细表;
③企业基本情况;
④产品研发说明;
⑤芯片版图缩略图;
⑥流片加工发票;
⑦付款凭证;
⑧境外加工的需提供报关单或委外加工证明;
⑨正版软件购买或者租赁合同
⑩正版软件购买或者租赁的付款发票;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产品外观照片。
(三)购买IP费用补助项目(第九条)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每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给予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IP申请补贴资金明细表;
②企业基本情况;
③产品研发说明;
④IP使用企业与IP提供商签订的使用合同;
⑤IP付款发票;
⑥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单);
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⑧企业菅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⑨产品外观照片。
(四)国内外发明专利奖励项目(第十条)
扶持措施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按厦门市现行专利资助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在厦门市专利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1.2倍的区级配套奖励。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海沧区国内/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须核对专利证书原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④如专利权人为多个,须提供授权协议书,授权其中一个专利权人办理。
(五)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配套资助项目(第十一条)
扶持措施
得到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中央、省里和市里的配套要求给予合理配套。市(区)财政各类专项资金向集成电路产业倾斜,优先支持重点领域、骨干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材料的研发。
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项目合同复印件;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奖励项目(第十二条)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获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七)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定奖励项目(第十三条)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海沧设立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带产业化项目落户海沧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在海沧设立经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未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的证明文件;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由国地税开具);
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⑥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⑦新增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⑧研发项目说明书。
(八)首次采购厦门企业芯片或模组补助项目(第十四条)
扶持措施
对于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首次采购厦门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按采购额的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额不超过4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申报年度采购双方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③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④采购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九)增产奖励项目(第十五、十六条)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100%、70%、50%、3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1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
申报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第一次申报要提供申报年度与前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以后年度的申报要提供所申报年度及前次奖励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
(十)经营租金补助项目(第十七条)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产业园区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实际租金给予10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单位)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由政府规划建设的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实行最高限价,原则上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50%。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获准入园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十一)水电费用补助项目(第十八条)
扶持措施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单位)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水电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单位)每年获得的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企业缴交的水电费发票和支付凭证。
(十二)拓展市场补助项目(第十九条)
扶持措施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展位费、特装搭建、展馆网络和电费等费用50%的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参展合同复印件;
④展位费、特装搭建、展馆网络和电费等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
⑤参展成果报告。
(十三)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担保费补助(第二十条)
扶持措施
对集成电路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按企业缴交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④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担保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⑥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加盖公章。
(十四)企业IP0补助项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扶持措施
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7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辅导期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扶持。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企业依法在境内、境外(香港、新加坡、美国、德国、英国)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总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募集资金40%以上投资项目在海沧的,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6〕147号)的标准,给予3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
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②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
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
④募投项目备案书;
⑤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⑥审计报告。
(十五)落户政策补助项目(第二十四条)
扶持措施
鼓励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企业来海沧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对实际到帐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按实际到帐资金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