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扶持措施
截止时间: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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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疫情期间,支持会展企业,提供加快奖补资金拨付、加大项目奖补力度、提供会展场地奖励、协助宣传推广工作四项政策。
主要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一)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个项目只能由一家项目主体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须协商推选一家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三)以会带展项目会展场地奖励由会议举办场地提供方和展览场地提供方协商推选一家提出申请。
(四)无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应于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前报备,延期时间30天及以上,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2.已正式发文向市会展局报备;
3.已连续举办超过一届(最近一届为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影响延期的展览项目。
(二)2020年上半年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新展览项目和会议项目(不含重大展览、会议项目)。
(三)符合奖补条件的会展场地提供方。
支持方式
在《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政策奖补资金标准基础上,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新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展览项目(不含重大展览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会议项目(不含重大会议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10%。
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在会展场地提供方维持原有租金不变或降低租金的情况下,按该会展项目上浮前奖补金额的10%标准给予会展场地提供方会展场地奖励。
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举办的展会,提供合作媒体资源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疫情结束后,企业派员参加由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的境内会展营销推介活动,给予定额补助2000元/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申报材料及方式
会展场地奖励项目由申报单位在“i厦门”注册成功后,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登陆“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于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补充材料,如需补件,申报单位须在收到补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须材料。逾期视同主动放弃。
申报材料如下:
(一)会展项目
1.详见《厦门市会议展览局关于申报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厦会展〔2019〕61号)中会议、展览项目奖补申报指南中所需提供材料;
2.申请延期奖补的会议、展览项目需提供已报备的相关证明;
3.申请延期奖补的会议、展览项目需提供延期前、延期后的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包括场地租赁合同、主承办单位协议等。
(二)会展场地
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登录系统提交以下电子扫描材料并报送书面材料:
1.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展场地奖励申请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展场地奖励申请表;
3.场馆提供方与会展项目主体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包括延期前及延期后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提交场租发票电子扫描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报送书面资料。
联系方式
以上书面资料统一送至厦门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8号振业大厦703、704室,联系方式:2859837、2859839。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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