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请适用《外资措施》中有关财政奖励资金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2022年,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
(2)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3)2018年-2022年,在我市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
2.相关说明
(1)年实际利用外资,指在单个自然年度内,外方投资者根据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具体金额与到资时间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统计为准。申请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满足在2018-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当年实际投资在我市市域内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金额(并购项目除外)需达1000万美元后方可申请。新设企业可选择2018-2022年期间符合条件金额最高的年度进行一次性申报。
实际利用外资奖励=奖励基数*2%*汇率;奖励基数,指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中已投资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金额;汇率以企业申请奖励当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2)并购项目中,并购方应为能带动我市产业发展、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全球及区域性知名并购基金等优质并购方。
(3)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按市发改委发布实施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4)本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更名等,不予认定为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申请适用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自企业注册设立(新设企业)或享受政策年度(现有企业)起,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厦门且不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