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员工,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补贴100%。
主要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才,通过所在企业按程序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
1.申请适用《外资措施》中有关财政奖励资金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2022年,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
(2)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3)2018年-2022年,在我市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
2.相关说明
(1)年实际利用外资,指在单个自然年度内,外方投资者根据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具体金额与到资时间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统计为准。申请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满足在2018-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当年实际投资在我市市域内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金额(并购项目除外)需达1000万美元后方可申请。新设企业可选择2018-2022年期间符合条件金额最高的年度进行一次性申报。
实际利用外资奖励=奖励基数*2%*汇率;奖励基数,指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中已投资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金额;汇率以企业申请奖励当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2)并购项目中,并购方应为能带动我市产业发展、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全球及区域性知名并购基金等优质并购方。
(3)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按市发改委发布实施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4)本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更名等,不予认定为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申请适用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自企业注册设立(新设企业)或享受政策年度(现有企业)起,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厦门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支持方式
2018-2022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从该年度起,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员工,按其缴纳的上述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100%。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申报材料及方式
企业为员工申请补贴,除提交企业申请材料《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还需提交相应的个人情况材料,包括:
1.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有效护照、签证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台湾人士提供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人士提供有效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申请人员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在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
3.申请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员在职情况说明(原件);
4.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申请企业代为收取补贴资金(经自然人纳税人签署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补贴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
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除有注明需提交原件的外,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均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申请企业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次年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税收政策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2027年。
(二)受理单位
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下同)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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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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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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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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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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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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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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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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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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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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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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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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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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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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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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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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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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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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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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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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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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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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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琼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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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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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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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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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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