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个人所得税
截止时间: 2050-01-01

摘要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其他可参照财税〔2019〕13号规定执行。
主要申报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支持方式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合伙创投企业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声明  
  (3)被投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4)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5)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6)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8)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天使投资个人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
  (3)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声明
  (4)被投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6)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7)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享受优惠时间 
  1.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
  2.天使投资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三)办理流程 
  1.合伙创投企业
  (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其他资料均可留存备查。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至投资抵扣完毕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2.天使投资个人
  (1)备案环节。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其他资料均可留存备查。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报告环节。天使投资人进行股权转让投资抵扣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抵扣情况,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一并提供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登记环节。初创科技型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并在下一次申报投资抵扣时,向抵扣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www.xmtax.gov.cn)查看办理。

 

联系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
  思明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592---2661808   2383255;投诉电话:0592---2666502;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
  湖里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592—6039523  6038129;投诉电话:0592—6022349   6038115;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
  集美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6159100(咨询台)、6159091(集美办税厅)、6375322(石鼓路办税厅)、6379828(区政务中心)
  第二税务所:6159085;杏林税务所:6379858;后溪税务所:6258108;灌口税务所:6251566;
  海沧区税务局
  对外公开电话:6051052;业务咨询电话:6586922,6051781;
  同安区税务局
  纳税咨询电话:12366、7578938、7028483;纳税服务投诉电话:12366、7891981、7578938;
  翔安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592-7060259,0592-7889759;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592-7628397;
  火炬区税务局
  办税服务咨询电话:5798752;纳税服务投诉电话:571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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