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营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自营交易平台附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
二、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自愿申报。
1.登录“i厦门”,选择“i财政”进入界面后选择“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点击“立即访问”,输入账号密码,登录成功后跳转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2.在系统中点击“项目申报”,依序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及申报信息后提交。
3.系统预审通过后,打印“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奖励申报表”及相应表单,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在规定申报时间段内提交相应的商务部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4.申报单位的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并保证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二)各受理申报的商务部门在系统上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项目申报资料、数据等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项目于2023年4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商务局,附送申报单位申报的纸质材料一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并报电子版至邮箱:swj_dsc@xm.gov.cn,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