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物流企业奖励
1.申请条件
按《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企业免申报。
2.扶持标准
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营运总部奖励
1.申请条件
(1)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采购分拨中心、业务单证中心、结算中心的供应链物流法人企业,在厦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近两年在厦平均年度纳税分别不低于500万元、850万元、1700万元。
(2)在厦门以外的5个以上不同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为总部引入业务增量或在厦交易结算增量。
(4)物流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为客户提供运输、装卸、仓储、包装、加工、代理、信息等服务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贸易业务、代收代支等获得的收入。
2.扶持标准
在厦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三)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奖励
1.申请条件
(1)为厦门大专以上院校物流与供应链专业在校学生提供实践实习一个月以上且年满30人以上的企业。
(2)个人实习时间须在一个自然年度之内完成,且累计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2.扶持标准
按每位学生2000元的标准对提供实践实习岗位的企业进行奖励。
(四)拓展市场腹地项目补助
1.申请条件
以厦门海、陆、空枢纽港为依托开展多式联运拓展腹地市场而建设的陆地港、支线码头等喂给项目。
2.扶持标准
按项目投资进度给予20%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创建示范园区奖励
1.申请条件
依据国家、省公布的示范园区名单。企业免申报。早于《措施》印发之日获得称号的不追加奖励。
2.扶持标准
对被评选为省级示范园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评选为国家级示范园区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六)在建重点物流项目贷款贴息
1.申请条件
(1)按《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项目。
(2)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尚未完工的工程。在建重点物流项目贷款是指企业为实施物流项目投资、建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门借入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项目运营等各类流动性贷款。
(3)以上年度项目贷款及其利息作为计算贴息的依据。截止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竣工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不予贴息。
2.扶持标准
对在建重点物流项目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30%。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七)邮政快递跨境业务奖励
1.申请条件
邮政快递企业经厦门口岸的出境邮件、快件年业务量首次达到50万件、150万件、300万件、600万件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20%的。
2.扶持标准
邮政快递企业经厦门口岸的出境邮件、快件年业务量首次达到50万件、150万件、300万件、600万件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20%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八)末端网点营运补贴
1.申报条件
(1)列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的末端网点。
(2)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以厦门市邮政管理局公布为准。
(3)末端网点营运满一年(自然年)且每月业务量不少于10件。
2.扶持标准
对列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的末端网点,运营每满一年给予补助5000元,最多补助3年。
(九)鼓浪屿收派快件补贴
1.申请条件
在鼓浪屿区域年度收派快件总量10万件以上。
2.扶持标准
对在鼓浪屿区域年度收派快件总量10万件以上的,补贴5万元;20万件以上的,补贴10万元。
(十)购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补助
1.申请条件
(1)购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是指冷链物流作业中使用的仓储、装卸、监测设施设备等,不包括运输工具及车载设施设备。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
(3)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措施》印发之日为起点,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2.扶持标准
按投资额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冷链管理平台建设补助
1.申请条件
(1)建设冷链管理平台。冷链管理平台应具备冷链流通全程温控、监测和追溯管理功能,平台已投入营运且营运效果良好。
(2)投资内容包括系统成本、信息识别成本、物流软件费用、网站搭建及维护和使用的费用、运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费用、运用定位系统的费用等,不包括其他营运费用、用地用房成本、车辆购置以及办公费、员工工资及奖金福利等开支。
(3)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项目开始开发时间为起点(早于《措施》印发之日三年的不计入),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4)投资200万元以上的。
2.扶持标准
按投资额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补助
1.申请条件
(1)使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建设的公共信息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平台已投入营运且营运效果良好,引领带动、整合资源、提升效率效果明显,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可持续性强。平台必须具备公共属性,不仅限于企业自身业务使用,不只针对特定和专属客户。
(2)投资内容包括系统成本、信息识别成本、物流软件费用、网站搭建及维护和使用的费用、运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费用、运用定位系统的费用等,不包括其他营运费用、用地用房成本、车辆购置以及办公费、员工工资及奖金福利等开支。
(3)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项目开始开发时间为起点(早于《措施》印发之日三年的不计入),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2.扶持标准
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智能化建设补助
1.申请条件
(1)对仓储、运输、流通加工等业务进行协同化、自动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建设。项目已投产运营,实现“机器换工”、业务增量、成本下降、效率提高和服务与环境质量改善,且实施效果明显。
(2)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营运费用、办公费、员工工资等不计入投资额。
(3)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措施》印发之日为起点,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2.扶持标准
按项目投资额20%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邮政快递使用绿色包装补助
1.申请条件
(1)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认定标准参照《绿色产品评价 快递封装用品》(国标GB/T39084-2020)执行。
(2)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均应在厦门地区使用。
(3)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年购置费用达到80万元以上 。
2.扶持标准
按年购置费用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五) 购置使用新能源装卸设备奖励
1.申请条件
(1)购置使用新能源装卸设备。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卸设备是指新购置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叉车、堆高机和正面吊等装卸设备。不包括运输设备、其他传输设备和码头、机场和场站等使用的大型装卸设备,不包括用于租赁的设备。
(2)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措施》印发之日为起点,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3)总投资达30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按投资额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补助
1.申请条件
(1)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平台已投入营运且运营效果良好,能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有效聚集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可持续性强。
(2)平台实现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追溯服务等功能。
(3)平台在厦上年交易额达40亿元以上,年纳税达4000万元以上。
(4)投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租赁费用、房屋租赁费用、信息系统软硬件开发与购置费用、网络数据服务购买费用等与平台建设、营运直接相关的投资,不包括人工工资等。
(5)投资时间认定范围以项目开始开发时间为起点(早于《措施》印发之日三年的不计入),以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2.扶持标准
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