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牵头及参与单位均需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条件,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运行管理规范。项目主要研发活动、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地点应在厦门市域内。鼓励产学研用联合攻关。申报单位应认真编写申报材料,对所有申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2.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厦科资配〔2021〕3号)要求、指南各领域及方向所列的专题目标、研究内容等要求进行据实申报。项目任务书应明确具体,预期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
3.若为联合攻关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成果转化应用或资源整合能力,承担项目的核心研究或应用任务;合作单位应在项目中体现实质性的技术支撑作用或成果应用示范作用。其中,高校科研院所不以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厦门市外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4.项目应设一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策划及后续管理,对项目过程管理及验收成效等承担责任。
5.同一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为二级学院)同一年度限牵头申报或参与1项重大科技项目。
6.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可同时申报重大科技项目、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政策扶持资金,但获得的重大科技项目立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在会计处理中作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7.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项目申报:
(1)近两年连续获得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的,或已有两项在研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单位。
(2)逾期未验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3)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社会领域信用联合惩戒记录以及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8.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在市政府相关部门中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
9.企业项目实施期间一般为2—3年。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