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http://mit-imps.com)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中,场景描述应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每个场景字数请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先行区申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