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办理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备案,并同时按规定在我市软件业统计直报系统填报数据。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软硬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动漫游戏设计、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处理、工业软件等。
(五)对于企业总部在本市的集团型公司,按合并报表计算,统一以在厦母公司名义进行申报。
(六)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速(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