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
(二)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
(三)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大学创业(科技)园;
(四)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五)其他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载体。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申报主体,下同)在福建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本基地2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占总服务工作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三)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四)基地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五)实际入驻基地办公、经营的小微企业6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六)基地年度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七)基地运营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八)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九)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6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2.创业辅导。具有创业辅导师团队,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每年为入驻企业提供50家次以上创业辅导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每年组织技术洽谈会或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
4.人员培训。具有培训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能力,每年组织各类培训2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具有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市场拓展等能力,每年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相关活动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具有组织融资需求、融资产品信息共享,提供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融资20家次以上,组织产融合作银企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具有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具有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能力,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