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24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截止时间: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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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申报条件
  一、申报2021年(第24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报告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
  2.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报告期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
  3.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二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4.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5.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报告期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技术中心应拥有专属空间,专属空间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技术中心应设有专门账目,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的专属空间;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申请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全省建筑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营业务资质为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净资产应在2亿元以上,上年度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应在10亿元以上;主营业务资质为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的,净资产应在1亿元以上,上年度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应在3亿元以上。
  2.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大施工创新技术研发力度,每年度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0.3%。
  3.技术中心必须拥有专属空间,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实验条件,专属空间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和信息化投入原值应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用于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投入原值不低于150万元),且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专属空间。
  4.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不低于2%且不少于30人。
  5.企业在认定前三年内没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6.企业的技术中心成立并运行2年以上,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7.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报告期内实现盈利。
  8.企业应进行信息化应用。
  9.企业应拥有至少1项市级及以上优良工程。
支持方式
  对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100万元;对于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500万元(含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已获得资助金额)。
  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市有关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经国家发改委运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只能享受一次无偿研发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1. 工业企业的纸质文件请按照规定顺序装订(见附件3)并胶装成册,一式二份,报送市工信局创新发展处。
  2. 电子文件报送方式:10月10日以后,登陆“i厦门”统一政务服务平台(http://ixm.xm.gov.cn)-“i工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注册法人账号,登录后选择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金”,选择工业类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并根据系统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点击右上角“帮助”,下载《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二)时间安排
  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时间:10月28日17点。请在此时间之前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发展处
  联系人:卢俊文  电话:2896770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5397711
  地址: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大院东楼809室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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