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托单位须是在厦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重点实验室定位清晰,在本领域中处于我市领先水平,能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
(二)重点实验室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拥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至少应符合以下五条中的两条:
1. 近3年内,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持与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5项以上(含),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持或参与与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以上(含)或获得政府经费1000万元以上;
2. 近3年内,实验室固定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正式出版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专著3部以上(含),或发表SCI或EI期刊论文5篇以上(含);
3. 近3年内,获得省市级科学技术奖且实验室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4. 近3年内,获得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10件以上(含);
5.近3年内,牵头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或疾病诊疗指南(不包括本单位内部标准或指南)2项以上(含)。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其中: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独立科研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企业类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场所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或近三年每年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5%;近三年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四)拥有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创新意识强、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队伍。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10名;企业重点实验室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或获组织部门授予人才称号的人员不少于8名。同一科研人员只作为一家市重点实验室成员,其项目、专利等成果只属于一家市重点实验室。
(五)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依托单位负责技术工作的企业高管或具有正高级职称,在本行业或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六十岁(参考法定退休年龄);近三年应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获得政府经费100万元以上,或获I类知识产权,或获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新引进的实验室主任,近三年于原工作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可纳入统计。
(六)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近三年主办学术会议或承办学会、协会主办的行业研讨、论坛等不少于1次;须加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须在1亿元以上。
(八)依托单位和实验室主要成员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获得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省市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无偿资助100万元;企业类重点实验室,无偿资助200万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无偿资助1000万元。
省市级重点实验室资助与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机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资助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购置和维护研发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及其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人才引进培育、开放课题、交流合作等运营支出,不得用于基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评估良好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评估优秀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项目支持:评估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在下一个评估周期内,每年可增加申请市科技计划青年创新基金项目一项,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