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厦门市企业兼并重组补助资金
截止时间: 2020-07-24

摘要
面向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主要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企业应为实施并购的主体,且在厦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资信等级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成功完成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市外或境外并购对象应为科技型企业)。
 
  二、扶持项目
  (一)股权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二)资产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厦门辖区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三)合并(兼并)项目。支持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市另一家现存企业或在我市新设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我市依法合并(兼并)。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我市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按照并购境外企业的规定办理。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企业应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企业,即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企业应符合标准中C、I有关行业分类(C.制造业,I.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和厦门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申报企业应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五)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六)被并购企业在被并购前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七)科技型并购项目被并购境内企业应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并购境外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人民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拥有至少1项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技术。
  (八)申报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
支持方式

  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报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支持的,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网上申报:登陆“i厦门(http://www.ixm.gov.cn)一站式惠民服务平台”注册法人账号,登录后选择“i工信”资金类项目申报“厦门市企业兼并重组补助资金”,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根据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拨打网站技术支持电话13616060192)。网上申报截止时间7月24日
  (二)送交纸质件:待申报系统显示申报材料通过预审,并提醒“送交纸质件”,企业方可提交纸质件;纸质材料实行集中收件,纸质材料提交时间7月29日-31日(工作日时间集中收件,收件地址:湖滨南路83号港澳中心五楼)。
  1. 纸质申报材料一律采取胶装形式,应有封面注明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日期等;应有材料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 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纸质材料应与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版一致。
 
  二、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申请表(点击下载)。
  (二)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兼并)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
  (四)并购费用明细清单: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附评估报告)、审计(附审计报告)、法律顾问3项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六)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七)科技型并购项目并购境内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复印件;并购境外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从事行业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由在厦门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包含对被并购企业经营情况、并购金额、前期费用、并购贷款利息等涉及申报条件有关内容审计。
  (九)并购申报材料中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应在译文文件加盖公章,并声明译文准确无误。
  申报企业应对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本项目申报属企业自主行为,不存在委托中介申报并分成财政补助资金问题。
  申报单位以虚假、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列入失信名单,由市工信局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厦门网站。市工信局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莹,电话:2211086,地址:湖滨南路83号(港澳中心)六楼。
  黄文彪,电话:2896785,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8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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