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范围包括以下十四类:
(一)专业力量培育
将服装设计相关专业(含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内设专业)纳入我市重点建设专业或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建设项目;鼓励院校、行业协会举办面向本市服装行业的服装设计、品牌策划、电商运营以及版型师、陈列师、工艺师等方面专业培训。
开设上述专业的院校,向市教育局高教职教处申请(咨询电话:2135625),经评审列为市级重点专业或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的建设项目,由市教育局从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举办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条件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培训鉴定补贴(咨询电话:5120845)。
(二)高层次设计人才引进
鼓励“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最佳男装设计师”、“中国最佳女装设计师”、“中国时装技术金剪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全国纺织行业技术能手”、国家级服装设计大赛最高奖获得者,在国际一线品牌担任艺术总监、设计总监、创意总监和技术总监的国际知名服装设计师,以及在国际上重大服装行业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的新锐设计师落户厦门。上述人才引进到我市相关机构工作或设立独立核算服装企业的,纳入我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其中:引入到我市规模以上服装企业或者市重点设计园区工作的高层次服装设计人才,符合《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扶持范围的,向市发改委申请;符合《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的,向市委人才办申请;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厦门注册创办服装企业的领军人才,符合《厦门市文化名家、文化产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扶持范围的,向市委宣传部干部处申请(咨询电话:2893769);符合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创业人才创业奖励范围,向市文发办申请(咨询电话:2893781);符合《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向市科技局人才处申请(咨询电话:2021855)。
(三)厦门自主品牌创立
在我市新注册创立原创服装品牌并实际运行的,视销售和纳税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其中:
奖励一: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奖励5万元;小型企业,奖励6万元;中型企业,奖励7万元。
奖励二:2019年度单品牌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奖励一和奖励二,总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划分办法为准。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于2018年在厦门新创立原创服装品牌并至2019年12月31日保持实际运行一年以上。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自主品牌基本情况、品牌发展规划、品牌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⑵ 该品牌相关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品牌批文等复印件;
⑶ 该品牌相关的2019年度纳税证明文件:2019税务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⑷ 该品牌相关的2019年企业审计报告,原件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
⑸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参加专业比赛和评比
2019年度内,厦门服装设计师和制版师个人参与国内外专业比赛(申报主体必须在我市就业累计3年以上),申报主体获得“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及国际级知名设计奖项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最佳男装设计师”、“中国最佳女装设计师”和“中国时装技术金剪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全国纺织行业技术能手”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十佳时装技术奖”、“全国十佳服装制版师”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服装行业技术能手”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本市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与国内外专业比赛(申报主体必须在我市就业累计1年以上),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厦门籍或厦门院校服装设计专业学生(含毕业生)获得“中国时装设计新人奖”的、厦门自主品牌获得“中国时尚品牌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于2019年度参加比赛或评比并获得最高奖项。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专业比赛的基本情况、参赛情况、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总费用支出明细等);
⑵ 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前三年(或一年)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证明、厦门籍或厦门院校就读的证明);
⑶ 参加的专业比赛邀请函或报名表、参选过程照片或录像、获奖作品照片、获奖文件或证书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在厦门办会办展
在厦门办会办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服装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在厦门举办会议展览项目,并符合我市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相关政策的,向市会展局申请补助或奖励。
(六)参展参会
本市服装企业参加国内外服装设计作品展示、展览、交易等会展活动的,符合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相关扶持政策的,向市工信局或商务局申请资金补助。
(七)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举办作品发布会
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有关费用给予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知名时装、时尚展会上单独发布新作品的,有关费用给予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已接受企业资助的,按国外发布、国内发布,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本市院校师生参加大学生时装周、中国国际时装周及上海时装周等国内知名时装周,举办师生作品发布会,根据不同等级,有关费用给予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有关费用指与发布会直接相关的场地使用费、设备费、制作费、宣传费、模特出场费、人员交通费等相关直接费用。同一系列作品国内发布会限申报一场,国外不限)。
1、申报条件
以申报主体名义于2019年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作品发布会。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时装周基本情况、作品发布会基本情况、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总费用支出金额、拟申请奖励金额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品牌批文、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参加的时尚周邀请函或报名表、官方日程表、发布会照片/录像、媒体宣传等相关材料。
⑷ 申请按照有关费用比例奖励的,请提供与发布会相关的实际费用支付凭证。
⑸ 已接受企业资助的,须提交赞助协议及赞助资金往来凭证。
⑹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研发创新
本市服装企业、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行业设计研发上获得国家级专利技术,根据不同专利性质,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其中: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0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给予1000元奖励,具有实用性且对行业有突出或实际影响的,可给予双倍奖励累积奖励最高5万元。
同一专利号共同持有者,必须以专利第一持有者为申报主体(所获奖励请共同持有者自行协议分配);同一专利号不得重复申报。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于2019年度在行业设计研发上获得国家级专利技术。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专利研发及授权专利基本情况、研发投入情况、发展规划、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授权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企业柔性引进品牌设计师
鼓励本市品牌设计师到本市企业担任首席设计师或兼职设计师(仅限拥有自主品牌的设计师)。对柔性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品牌设计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协议、对企业业绩带动明显,每满三年后给予每年1万元至2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仅限拥有自主品牌的设计师)于2017年1月1日前已与本市企业签约担任首席设计师或兼职设计师,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任期已达到三年(含)以上。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任职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品牌批文、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设计师和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协议、企业付薪凭证或个人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设计师拥有自主品牌的佐证材料;
⑷ 聘用该设计师前后企业的相关业绩对比证明材料;
⑸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金顶奖设计师联合本市品牌发布
鼓励“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设计师联合本市品牌在国内外发布,按国外发布(仅限于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尚周)、国内发布(仅限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时装、时尚展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以申报主体名义于2019年度联合参加国内外发布。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发布会基本情况、联合品牌的基本情况、品牌发展规划、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总费用支出金额、拟申请奖励金额等);
⑵ 该品牌相关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品牌批文、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金顶奖”获奖文件或证书;
⑶ 发布活动邀请函/报名表、官方日程表、发布活动照片/录像、媒体宣传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企业联合新锐设计师参加“城市之光”
鼓励本市服装企业联合本市新锐设计师参加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城市之光”时尚名城造星计划,有关费用给予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
以申报主体名义联合参加2019年“城市之光”活动。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总费用支出金额、拟申请奖励金额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品牌批文、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城市之光”活动邀请函/报名表、官方日程表、活动照片/录像、媒体宣传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国际知名品牌服装机构进驻
鼓励国际知名品牌机构(包括服装企业、服装设计机构、服装专业买手、服装电商平台)进驻我市,对在我市进行全国首发活动的知名服装设计机构,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30万元奖励(有关费用指与活动直接相关的场地使用费、设备费、制作费、宣传费、模特出场费、人员交通费等相关直接费用)。对落户我市的知名服装设计机构按实际投资给予2%一次性落户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符合《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扶持范围的,向项目落户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申请。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国际知名品牌的包括服装企业、服装设计机构、服装专业买手、服装电商平台)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进驻厦门或在厦门注册。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品牌简介、发展规划、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实际完成总投资金额、拟申请专项资金补贴金额);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品牌批文、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申请全国首发活动奖励的,提供首发活动报名表、日程表、发布会照片/录像、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凭证;申请落户补贴的,提供完成投资明细表、市或区招商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等文件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三)厦门时尚氛围营造
媒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企业等其他机构,独立或为主在厦门策划、组织、举办时尚类比赛、评比、论坛、对话、沙龙、体验、交流、展演、趋势发布等其他时尚活动,给予单个项目按项目活动实际支出30%奖励(项目活动实际支出:直接相关的场租、设备费、制作费、宣传费、模特出场费、嘉宾出场费等费用,单一申报主体申报此类厦门时尚氛围营造奖励原则上仅限一个项目),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扶持,同一项目活动不重复申请政府补贴或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于2019年度在厦门策划组织时尚活动,时尚活动要求五个(含)以上单位或业内人士参加。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时尚活动基本情况、媒体宣传情况、发展规划、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时尚活动总费用金额、拟申请专项奖励金额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时尚活动邀请函/报名表、时尚活动照片/录像、媒体宣传等相关材料;
⑷ 时尚活动直接相关费用明细表及实际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⑸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四)入驻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设计师进入园区和集成平台。规划建设相对集中的服装设计园区,鼓励建设设计集成平台、孵化基地。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经认定符合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符合《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扶持范围的,向市工信局申请。
鼓励本市企业、院校和行业协会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设计中心,参与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服装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以申报主体名义入驻市重点产业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的,必须于2019年签约入驻;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设计中心,参与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必须已于2019年内开工并计划在开工后的一年内建成。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总投资和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涉及基建的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不涉及基建的项目需提供土地批复文件或合法房屋购买(长期租赁)合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